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831號
TCEV,112,中簡,831,202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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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831號
原 告 柯謝富
柯宗裕
被 告 林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 日以111年度中補字第3967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 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1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轄 區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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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