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672號
TCEV,112,中小,672,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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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672號
原 告 沈逸
被 告 劉于瑄
陳昱丞
蔡云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調閱卷宗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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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