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361號
TCEV,112,中小,361,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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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6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蔡馥琳

被 告 李甯即許婉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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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