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1104號
TCEV,112,中小,1104,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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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104號
原 告 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昶志


訴訟代理人 林政佑
被 告 陳綉鳳

訴訟代理人 劉玉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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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