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1004號
TCEV,112,中小,1004,202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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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004號
原 告 黃元良
被 告 郭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3,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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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