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原小字,112年度,3號
TCEV,112,中原小,3,202303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原小字第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賴恩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703元,及其中新臺幣20,330元自民國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