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591號
上 訴 人 廖三慶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周泉松、林榮村、賴烱銘、
楊建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0萬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