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668號
上 訴 人 蔡嘉真
即原審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秀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