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建簡字,111年度,68號
TCEV,111,中建簡,68,2023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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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紹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呂惠眞即台
灣鑽心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2,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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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