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58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張銘豪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彭釋瑤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 00樓之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 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其法定代理人原 為莊瑞德,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顏思齊,其已於民國111 年11月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59頁),核與前 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因過失撞毀伊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經伊依約賠付被保險人後,受讓 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債權。嗣兩造於111年3月4日達成和解 並簽立和解協議書(下稱系爭和解契約),約定被告應於11 1年3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下同)2,135元、3,000元;自同 年4月10日起至同年12月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3,000元 ,共計29,135元予伊,若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給付5,135元後,自111年5月10日起即未依約給付,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24,000元未清 償,爰依系爭和解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和解協議書 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 ㈡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 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 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737條分 別定有明文。查系爭和解契約約定:「乙方(按指被告,下 同)至民國(下同)111年3月4日止尚積欠甲方(按指原告 ,下同)已賠付之車體損失險款項(承保車牌號碼:000-00 00,賠案號碼:00000000),共計新台幣(下同)29,135元 整,今雙方約定和解還款方式如下:一、甲方同意由乙方分 10期償還。第01期:於111年3月10日前匯款2,135元整;第0 2期至第10期:於111年3月起至111年12月止,每月10日前匯 款3,000元整;合計共29,135元整。倘若乙方一期未履行則 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兩造簽立之系爭和解契約係就原告 受讓取得系爭車輛所有權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金額為協 議,自具有和解契約之性質,兩造均應受系爭和解契約之拘 束甚明。又依系爭和解契約第1條約定,被告應於約定之期 限內按期給付款項,而被告於給付5,135元後,即未如期給 付款項,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從而, 原告主張依系爭和解契約,得請求被告給付24,000元,自屬 有據。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 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 明文。查兩造就系爭和解契約之給付有約定確定期限,而被 告未於111年5月10日依約給付款項,自應負遲延責任。則原 告請求被告自同年月11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遲延利息,於法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和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4,000 元,及自111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 之裁判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