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4352號
TCEV,111,中小,4352,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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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352號
原 告 林上辰
被 告 可麗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適槐


訴訟代理人 林聖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 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262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原告林上辰與其母親即訴外人王嘉敏原起訴 請求被告可麗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楊 適槐給付其二人新臺幣(下同)6,600元,及自民國110年10 月22日起算之利息;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王嘉敏當庭撤 回本件起訴,原告林上辰(下稱原告)則撤回其對楊適槐之 起訴,且變更聲明如下述聲明所示(見本院卷第128至129頁 ),並經被告同意(見本院卷第128頁),核與前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王嘉敏前與被告簽立買賣契約,向被告購買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村○路00號4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雙方並於108年6月3日簽立房屋客戶變更確認單(下稱系 爭客變單),約定由被告在系爭房屋內裝設HDMI插座(下稱 系爭插座),嗣後王嘉敏將上開房屋買賣契約讓與原告,被 告並於110年10月22日將系爭房屋交與原告。然經原告使用 後,發現系爭插座管線無法穿管而有瑕疵,被告自應將系爭 插座費用6,600元返還原告。為此,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6,6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原告之母王嘉敏於簽立系爭客變單時,僅告知被 告需預留HDMI管線以供投影機配線使用,並未說明該管線之 規格、廠牌,亦未說明係原告將自行DIY裝設,被告只能依 照工程慣例,即弱電配管均採3/4"PVC管,並考量日後HDMI 拉線之便利,再加大配管採用1"PVC管施作。又此類弱電預 留管之配線,均需由專業廠商預留水線、引線、拉線及製作 接頭,原告基於協助客戶立場,乃安排水電廠商協助原告進 行拉線,然因原告擬以含有接頭之HDMI線材成品進行穿線, 且其所購買HDMI接頭尺寸過大,而無法進行穿線,經水電廠 商建議原告更換尺寸較小接頭或使用組裝式接頭施作,原告 則以線材昂貴為由拒絕更換,執意以非專業方式施作,並非 被告之系爭插座有無瑕疵等語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母親王嘉敏與被告簽立買賣契約書,約定購買系 爭房屋,並於108年6月3日簽立系爭客變單單,約定由被告 在系爭房屋內裝設HDMI插座(下稱系爭插座),嗣後王嘉敏 將上開房屋買賣契約讓與原告,被告並於110年10月22日將 系爭房屋交與原告,業據其提出系爭插座照片、客戶追加減 帳總表、客變圖、客戶變更確認單等件(本院卷第23至29頁 ),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 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 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 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 ,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 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 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 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買賣因 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 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 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賣標的物之利益 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 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54條、第356條、第359條、第37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 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又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



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 駁回原告之請求。
 ㈢本件原告雖主張系爭插座有無法穿HDMI線之瑕疵,然既為被 告所否認,原告自就其主張系爭插座具有瑕疵之有利於己之 事實,負舉證責任。查原告固提出系爭插座照片等件為證, 然上開照片並不能證明系爭插座未具有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 效用之瑕疵,且依原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我們在客變時, 只說要穿HDMI線要裝投影機,我們沒有講我們是買哪個牌子 ,也沒有說要委請哪家公司來裝,只說要穿HDMI線而已等語 (見本院卷第129頁),足見原告並未指定插座、管徑之尺 寸大小,且未提供其欲使用之HDMI線或投影機之廠牌、規格 ,則原告所購買之HDMI線無法穿入系爭插座,是否為系爭插 座之瑕疵所致,已非無疑。再者,因原告未指定欲使用之HD MI線或投影機之廠牌、規格,被告已按一般管線尺寸再加大 管線,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30頁),足見被告所 交付之系爭插座已符合通常及契約預定之效用,並無瑕疵可 言,自難因原告所自行購買之HDMI線因含有插頭而無法穿管 ,遽認被告交付之系爭插座係有瑕疵。是以,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主張系爭插座具有無法穿入HDMI線之瑕疵,請求被告 應返還價金云云,要無可採。
㈣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6,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 均不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再逐一論駁。
㈥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爰確定訴訟費 用額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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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可麗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