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0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巫珮璿原名巫慧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巫耀成間返
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
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25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27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