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79號原 告 湯詠媗 訴訟代理人 黃千凌 被 告 張淑怡 訴訟代理人 張桂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3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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