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1379號
TCEV,110,中簡,1379,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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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79號
原 告 湯詠媗
訴訟代理人 黃千凌
被 告 張淑怡

訴訟代理人 張桂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3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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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