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2年度,86號
LTEV,112,羅補,86,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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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86號
原 告 王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厚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98,000元,應徵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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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