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權利金等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2年度,80號
LTEV,112,羅補,80,202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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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80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霖駿千汽車商行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744元,應徵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黃俊
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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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