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2年度,77號
LTEV,112,羅補,77,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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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7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
吳宜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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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