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2年度,64號
LTEV,112,羅補,64,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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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6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勝豪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6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顏勝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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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