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2年度,44號
LTEV,112,羅補,44,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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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44號
原 告 鎰峰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哲旭嘉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720萬6,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379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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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鎰峰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