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11年度,515號
LTEV,111,羅小,515,2023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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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515號
原 告 彭郁文
被 告 莊育城

莊燈鏱
鄭惠文
林奕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莊育城林奕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9,123元。
被告莊育城莊燈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9,123元。
被告莊育城鄭惠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9,123元。
前3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
內免給付義務。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至3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99,123元為原告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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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