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11年度,452號
LTEV,111,羅小,452,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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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452號
原 告 康喬展





被 告 吳雅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81號),本院於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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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