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17號
原 告 龎琪芬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被 告 馮木旺
馮輝銘
馮銘怡
馮靖怡
馮天駿
馮正銓
馮正熹
馮美澄
吳欣宜
吳欣苓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聰明
被 告 馮奕華
馮蔡阿嬌
馮美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杜東鑫
被 告 戴維
馮譯萱
馮聖嵋
馮胤逵
馮安淑
馮彩婕
馮秋韻
馮盈嫻
鍾仁城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馥雲
被 告 鍾豪 住苗栗縣○○鄉○○街00號 鍾敏送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鍾仁照
鍾仁鈞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鍾熠
馮春桂
被 告 陳素貞即馮正德之承受訴訟人
馮天麒即馮正德之承受訴訟人
馮令潔即馮正德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素貞、馮天麒、馮令潔為被告馮正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 ,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 止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 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規定 。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 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 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 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 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 釋(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 號裁判要旨)。二、經查,本件被告馮正德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本院為言詞辯論 終結前之111年9月18日已死亡,此情因本院送達判決時經寄 存送達,查詢被告馮正德戶籍資料始知,本件訴訟程序於被 告馮正德死亡之日即告當然停止。查被告馮正德之第一順位 繼承人為陳素貞、馮天麒、馮令潔,又查陳素貞、馮天麒、 馮令潔迄今尚未聲請拋棄繼承,此有馮正德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在卷為憑。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陳素貞、馮天麒、馮令潔
為馮正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