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57號
原 告 田仁宏
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被 告 1田記連
2陳岳禮
3田健智
4田健明
5田健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田虎漢
被 告 6田健浩
7田靜芳
8田靜芬
9田龍木
10田許梅美
11田俊仁
12田淑慧
13田心怡
14田龍培
15陳田桂英
16田茂宏
17田永慶
18田永祥
19田秀娥
20田秀玲
21田郡妹
22田楊鳳雪
23田志明
24田坤輝
25田勝方
26田盛榮
27田杏珠
28田劉冬米
29田祐維
30田承玉
31田坤燐
32田盛燐
33田宇君
34田志淳
35田京玉
36田坤堯
37田瑞鈴
38徐元福
39曾援智
40曾銘智
41曾義智
42李保馨
43李保信
44李保良
45田炳雄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46田炳民
被 告 47田楨楼
48田炳乾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49田雪珍
被告田炳雄
田雪珍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田炳民
被 告 50田欽文
51田育台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田陳綉桃
被 告 52田育昆
53鄭順鴻
54鄭金連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瑞金
被 告 55黃詠翰
56鄭素琴
57翁田清英
58田金龍
59田金德
60田羽之
61田早妹
62梁麗珍
63田文玲
64田義賓
65田莊瑞
66田秀霞(民國58年生)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67田秀莉
被 告 68田閠佑
69李田愛妹
70田鳳嬌
71田銹美
72周廷堯
73劉綉珍
74余泰安
75余秋芬
76余興談
77余興燕
78余興鋒
79余興鏡
80余修妹
81鍾余文玉
82董余華我
83余金蓮
84彭德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彭柏翔
被 告 85彭韻如
86彭美真
87周金龍
88田記信
89田朝龍
90田金榜
91田英貴
92田祺州
93田桶生
94田慶龍
95田榮裕
96田進來
97田景星
98田泉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田金良
兼
被告田泉麟
訴訟代理人 99羅玉蘭
被 告 100田福添
101田秋榮
102田春銘
103陳界富
104陳界民
105廖秀雲(即陳界華之承受訴訟人)
106陳界聰
107陳界振
108陳秀美
109田金灶
110田華洲
111田勝駿
112田戴員
113田明燈
114田菽地
115田漢理
116田良材
117田莊燕
118田楷寅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177陳美宏
被 告 119田慶祥
120田福全
121田文政
122田兆霖
123田兆枝
124田慶順
125田淳允
126田淳文
127田宜鑫
129田錦華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128官阿海
被 告 130田美秀(兼田魏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0樓
131風玉蘭
132田和妹
133田佩芳
134田正祿
135田疇
136田郡億
137田國安
指定送達處所: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
138田欣以
139田凱文
140田慶汶
141田慶城
142田慶明
143羅春玉
144田明生
145田仁生
146田仁光
147田青錦(原名田沛紜)
148田竹君
149田竹吟
150田竹伶
151田兆泓
152田明和
153田明正
154田昆平
155徐美玥
156游素蓮
157田慶松
158田慶福
159田慶文
160田雲祥
161田仁山
162田仁輝
163田仁坤
164田仁琦
165田兆圓
166田書易
167田書耘
168田豐賓
169陳田梅
170田信龍
171田貴文
172田宗平
173田薪林
174田煥良
175胡田雪梅
176許碧 住新竹縣○○鄉○○村○○000號 178田
楷悠 住新竹縣○○鄉○○路000巷00號
179陳阿蜜
180田芳領
181田芳溢
182田婷方
183田銀妹
184田佩霖
185張秀鳳
186徐文通
187徐秀妹
188于光清
189于蕭和
190于嘉珍
191于紫晴
192徐俋佑
193徐烈勇
194徐烈堂
195徐烈勝
196徐烈福
197徐嬌妹
198徐曉緣
199田楷涵
號
200田張貞美(即田良山之承受訴訟人)
201田家昌(即田良山之承受訴訟人)
202田佳申(即田良山之承受訴訟人)
203田秋雲(即田良山之承受訴訟人)
204田家玉(即田良山之承受訴訟人)
205陳致維(即陳界華之承受訴訟人)
206陳致寧(即陳界華之承受訴訟人)
207田士正(即田淮仁之承受訴訟人)
208蔡麗芳(即陳界省之承受訴訟人)
209陳志榮(即陳界省之承受訴訟人)
210陳志倫(即陳界省之承受訴訟人)
211陳家凱(即陳界省之承受訴訟人)
212田祐安(即田昆仕之承受訴訟人)
213田祐恩(即田昆仕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214洪青梅(即田昆仕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215林隆盛(即林徐幼妹之承受訴訟人)
216林家如(即林徐幼妹之承受訴訟人)
217林家羚(即林徐幼妹之承受訴訟人)
218田德發(即田魏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219田雲(兼田魏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220林田美鳳(即田魏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221陳田美玉(即田魏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之0
222陳金珠(即曾翠娥之承受訴訟人)
223陳柔妘(即曾翠娥之承受訴訟人)
224陳姿伃(即曾翠娥之承受訴訟人)
225劉文龍(即劉周安子之承受訴訟人)
226劉文虎(即劉周安子之承受訴訟人)
227劉秀文(即劉周安子之承受訴訟人)
228劉藝文(即劉周安子之承受訴訟人)
229許莉萍(即田正竹之承受訴訟人)
230田林欽
231田宇揚(即田慶雄之承受訴訟人)
232田涂金菊(即田金勇之承受訴訟人)
233田正財(即田金勇之承受訴訟人)
234田瑞東(即田金勇之承受訴訟人)
235田涵羽(即田金勇之承受訴訟人)
236田鳳英(即田金勇之承受訴訟人)
237林松妹
238徐志翔
239徐千惠
240徐郡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二各編號「繼承人」欄所示被告,各應就同表同編號「共有人」欄所示被繼承人所遺新竹縣○○鄉○○段○○○地號土地之同表同編號「權利範圍」欄所示土地權利範圍,辦理繼承登記。兩造共有新竹縣○○鄉○○段○○○地號土地分割方法為:附圖編號A至K所示區域,分歸附表三各編號「受分配人」欄所示各該共有人取得同表同編號「受分配面積」欄所示各該區域面積,並依同表同編號「權利範圍」欄所示權利範圍單獨所有或維持共有。被告徐美玥應補償附表四各編號「應受找補之人」欄所示被告,如附表四「受找補金額」欄所示金錢數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追加與撤回被告、變更聲明部分: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事實同一,或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 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2、5款定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 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 意。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 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 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 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如非 實體上之共有人,即與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無關,自無合 一確定之可言,而非適格之當事人。換言之,所謂分割共有 物之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者,僅存在於實體上之共有人間 ,非泛指形式上之一切共同被告或共同原告,自無民事訴訟 法第5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適用。故如數繼承人經遺產分割協 議,由單一繼承人單獨就共有人所遺之應有部分全部辦妥繼 承登記後,原告撤回對其餘繼承人之訴,該撤回效力應不及 於全體。本件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其追加與撤回被告及變更聲明之情形 如下:
㈡追加與撤回被告:
1.田阿角於民國37年6月3日即起訴前死亡,原告具狀追加田記 連、田記信、田林欽、黃怡靜、陳彥朋、陳培瑄、陳永鎮、 陳美雲、劉田久美、徐國城、關馬力、陳相財、陳家慶、陳 家華、田秀霞(45年生)為被告。嗣查明徐國城、關馬力, 黃怡靜、陳彥朋、陳培瑄、陳永鎮、陳美雲、劉田久美、陳 相財、陳家慶、陳家華、田秀霞(45年生)等非田阿角之繼 承人,乃具狀撤回徐國城等12人之起訴,徐國城等12人對原 告之撤回未提出異議(見本院卷2第104至142頁,卷6第263 至264頁、卷7第127、129、373至374、387頁,卷8第166、1 84頁),應予准許。
2.田新福、田新才分別於23年4月23日、22年5月1日即起訴前 死亡,原告具狀追加渠等共同繼承人胡田雪梅、許碧、陳美 宏、田楷悠、田楷涵、陳阿蜜、田芳領、田芳溢、田婷方、 田銀妹、田佩霖、張秀鳳、徐文通、徐秀妹、于光清、于蕭 和、于嘉珍、于紫晴、徐俋佑、徐烈勇、徐烈堂、徐烈勝、 徐烈福、徐嬌妹、徐曉緣、林徐幼妹(歿,已由被告林隆盛 等3人承受訴訟,詳如下述)、林松妹、徐志翔、徐千惠、 徐郡霞為被告,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戶籍謄本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3第33至147頁,卷9第155至157頁),應予准 許。
3.田勝由於56年8月9日即起訴前死亡,原告具狀追加陳岳禮、 田健智、田健明、田健英、田健浩、田靜芳、田靜芬、田龍 木、田許梅美、田俊仁、田淑慧、田心怡、田龍培、陳田桂 英、陳田梅為被告,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戶籍謄本附 卷足憑(見本院卷1第81至95、132至183頁、卷2第104至112 、143至144頁),應予准許。
4.田水春於88年2月1日即起訴前死亡,原告具狀追加田茂宏、 田永慶、田永祥、田秀娥、田秀玲為被告,有繼承系統表、 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可參(見本院卷1第81至95、184至197 頁),應予准許。
5.田金恩於81年5月8日即起訴前死亡,原告具狀追加田仁和、 田仁霜、葉慧子、田翊、田凱棻、田鳳丹、田郡妹為被告, 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1 第81至95、199至214頁),應予准許。嗣被告田仁和、田仁 霜、田翊、田凱棻、田鳳丹、田郡妹就被繼承人田金恩所遺 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原告乃具狀撤回被告葉慧 子之訴訟,葉慧子則未表示異議等情(見本院卷6第175、24
9至251、283頁),應予准許。
6.田木貴於89年4月30日即起訴前死亡,原告具狀追加田楊鳳 雪、田志明、田坤輝、田勝方、田盛榮、田杏珠為被告,有 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1第8 1至95、216至229頁),應予准許。
7.田家福(即田福財)於102年3月24日即起訴前死亡,原告具 狀追加田劉冬米、田祐維、田承玉為被告,有繼承系統表、 除戶謄本、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1第81至95、231至 234頁),應予准許。
8.田木榮於100年11月20日即起訴前死亡,原告具狀追加田坤 燐、田盛燐、劉淑德、田宇君、田志淳、田京玉、田坤堯、 田瑞鈴為被告。嗣查明劉淑德非田木榮之繼承人,乃具狀撤 回之,劉淑德對原告之撤回未提出異議,有繼承系統表、除 戶謄本、戶籍謄本及本院函文附卷可憑(見本院卷1第81至9 5、236至253頁,卷6第175至176、195、283頁),應予准許 。
9.徐田佑妹於85年1月8日即起訴前死亡,原告具狀追加徐元福 、曾鄭菊梅、曾援智、曾銘智、曾義智、曾翠娥(歿,已由 陳金珠等3人承受訴訟,詳如下述)為被告。嗣查明曾鄭菊 梅非被告徐田佑妹之繼承人,乃具狀撤回之,曾鄭菊梅對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