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東秩字,112年度,2號
CPEM,112,竹東秩,2,202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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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竹東秩字第2號

被 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1年12月28日以竹縣東警秩字第1110015169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慶源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空氣長槍壹支及空氣短槍各壹支,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李慶源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㈠時間:民國111年11月26日晚間7時50分許。  ㈡地點:新竹縣○○鄉○○路00號。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長槍及空氣短槍各1 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被移送人李慶源於警詢時之自白。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鄭吉宏之職務報 告1份。
李慶源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同 意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各1份及案發現場及證物照片5張。
㈣扣案類似真槍之空氣長槍及空氣短槍各1支。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扣案類似真槍之空氣手槍2 支雖無殺傷力,惟該類似真槍之空氣槍,令人難辨其真偽, 有照片可稽,且被移送人攜帶上開類似真槍之空氣槍,於上 開時、地手持槍枝至自家門口外與路人理論,足以使他人誤 認為真槍並心生畏懼,亦顯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是被移送 人之事實,至為灼然,堪予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序之情 節、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 其他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扣案之空氣槍長槍與空氣短槍各壹支,係被移送人所有,為 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所用之物,業據被移



人陳明在卷,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 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65條第3 款、第22條第 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附錄本案處罰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5條第3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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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