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交簡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智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智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侯智揚明知飲酒後會使人動作變慢,思考力差, 情緒起伏大,步態不穩,肢體協調、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 升高,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 國112年3月7日17時許,先在某處飲用海尼根啤酒數瓶,復 於同日18時許,在新竹縣○○鄉○○○街00號3樓住處內飲用米酒 頭後,至同日18時30分許,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家 中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5 6分許,沿新竹縣湖口鄉大智路北往南方向行駛,右轉駛入 新竹縣湖口鄉鳳凰二街時,不慎與謝麗麗停放在鳳凰二街37 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無人受傷 ),經警據報到場處理,發現侯智揚已呈醉態復大聲咆哮, 遂於同日20時32分許,對之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0毫克,而查悉上情。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侯智揚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謝麗麗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證人即在場目擊事故發生經過之鄭宇文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警員陳顥文於112年3月7日製作之職務報告1份。 ㈤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 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111年12月7日呼氣酒精測試器 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各1份。
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正本1紙
。
㈦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㈡各1份。 ㈧現場暨車損照片19張。
㈨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令修正公布, 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濃 度標準值,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 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 。查本案被告明知服用酒類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 於上開時間、地點分別飲用海尼根啤酒、米酒頭後,至112 年3月7日18時30分許,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前揭 車輛上路,嗣於同日19時56分許,駕車沿新竹縣湖口鄉大智 路北往南方向行駛,右轉駛入新竹縣湖口鄉鳳凰二街時,不 慎撞及證人謝麗麗停放在鳳凰二街37號前之車輛,經警據報 到場處理,並發現被告已呈醉態復大聲咆哮,遂於同日20時 32分許,對之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1.30毫克。是以,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 險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竟因心情不佳,即於前揭時地飲用海尼根啤酒、米 酒頭後,其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30毫克之情況下,猶 駕駛上開車輛行駛於公眾往來之市區道路上,更不慎擦撞停 放在路邊之證人謝麗麗所有之前揭重型機車,其行為當已生 相當之損害,其犯罪情節自難謂輕微;再酒後駕車行為歷年 來均朝重罰方向修正,最近1次更係於111年1月28日修正公 佈、同年月30日施行,再度提高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之法 定刑,被告自應知悉該等法令之規定,卻仍違犯刑律,本院 於刑罰裁量上亦應隨法定刑之加重而予以調整;惟念及本案 被告犯後仍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幸未致人成傷, 另斟酌被告自述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 (見速偵卷第9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