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4號
KMHV,111,重上,4,2023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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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4號
追加原告 王明燕

上列追加原告因上訴人王展文與被上訴人騄誠建設有限公司等間
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就反訴部分,為訴之追加,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追加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為民事訴訟法第 259條所規定。是反訴原告,僅以本訴之被告為限,而反訴 之被告,則非以原告為限,原告以外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 定之人,亦得為反訴之被告。又當事人提起反訴,是否合法 ,法院應以職權調查。
二、本件追加原告以其為上訴人王展文之胞妹,渠二人均為王琦 濤之繼承人等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 第1項第2、5款等規定,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本件訴訟事 件追加自己為反訴原告(本院卷第63-65頁、第287-289頁, 但誤稱為追加上訴人)。查王展文為原審之本訴被告,其雖 得利用本訴程序,對於原審之原告騄誠建設有限公司及就訴 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惟追加原告並非原審之 本訴被告,其於本院追加自己為反訴原告,顯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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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騄誠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