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張珩
法定代理人 李伶俐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立明(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鎮○○00號
)之長男,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1年4月20日死亡,聲請
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張立明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張立明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