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9號
KMDV,112,司促,299,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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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9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紀慧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3,00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9日起至110年7
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㈡9,013元
,及自110年4月1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㈢1,960元,及自110年5月19日起至110年7
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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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