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8號
KMDV,112,司促,218,202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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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陳奕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0,037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奕瑞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
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
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2年2月28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 (一)消費本金:103,990元(約定條款第1條第6項)。(二)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
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
利息計算:4,834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
用:1,20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
手續費用):13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
,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
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㈡又債權人名稱於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㈢證物名稱及件數:①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②約定條款乙紙
。③帳務資料。④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2年度司促字第218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03,990元 陳奕瑞 自112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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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