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33號
KMDV,111,司繼,133,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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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林梅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盧裁治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 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 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 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此 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盧裁治與聲請人林梅枝以及其 他共有人許子熙許文杰共有坐落金門縣○○鎮○○○段○000○00 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各共有人之應 有部分各為4分之1。於被繼承人盧裁治死後,因無人辦理繼 承,故被繼承人盧裁治於系爭土地上之4分之1應有部分,均 被地政機關依照土地法第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予以列冊管 理15年。由於本件被繼承人盧裁治名下之財產,迄今尚無任 何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或拋棄繼承,故被繼承人盧裁治是否 有繼承人或親屬會議,本件聲請人並不知曉,即便有親屬會 議之存在,該親屬會議亦未替被繼承人盧裁治選任遺產管理 人。聲請人林梅枝為與所有共有人分割所共有之系爭土地, 特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向鈞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事實,固據其提出金城鎮天后宮段58  1、582、583、621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影本為證  。惟依本院職權查得之被繼承人盧裁治之戶籍資料,顯示被 繼承人盧裁治有配偶黃啟買、子女盧延根盧明月,此有金 門○○○○○○○○○民國111年12月8日城戶字第11100023  42號函檢送到院之戶籍資料附卷可憑。是於本件繼承開始時  ,被繼承人盧裁治之配偶黃啟買雖於21年出洋往勿荖,惟因 既無死亡登記或其他已死亡相關證據,其形式上即尚生存,



且被繼承人盧裁治之子女盧延根盧明月尚生存,依法自為 被繼承人盧裁治之繼承人,本件尚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  。因本件未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聲 請人自不得聲請法院選任被繼承人盧裁治之遺產管理人。從 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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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