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2年度,195號
CCEV,112,潮補,195,202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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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95號
原 告 林于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秋琴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具狀陳報各筆土地遭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
㈡、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原告僅為屏東縣○○鄉○○段0000○
0000○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之一,本件訴之聲明卻請求將
上開土地全部返還予原告,請提出相關之法律依據。
㈢、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新園鄉鹽埔段1146、1150、1
152、1153、1153-1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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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