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8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文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陳桂寶間請求
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7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
,684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一千元;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