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1年度,808號
SDEV,111,沙簡,808,2023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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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8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順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9,32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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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