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1年度,290號
SDEV,111,沙簡,290,2023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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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29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伍德元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劉大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大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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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