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2年度,180號
CDEV,112,橋補,180,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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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80號
原 告 陳啓煌
被 告 許劉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劉敏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
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被告就其所有高
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所設定擔
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抵押權,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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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