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79號
原 告 葉耀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翠安、BUI PHUONG THANH(裴芳清)、HUYNH
MINH KHANH(黃明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