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2年度,162號
CDEV,112,橋補,162,2023030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東京小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博民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3,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住戶規約影本1份過
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