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2年度,158號
CDEV,112,橋補,158,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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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5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義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振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4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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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