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98號
原 告 謝永隆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驛邦達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6,3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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