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9號
原 告 林佩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舒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28
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