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2年度,156號
TYEV,112,桃補,156,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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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156號
原 告 羅碧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維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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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