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2年度,135號
TYEV,112,桃補,135,202303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2,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1/1頁


參考資料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