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105號
原 告 李昱賢 現於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饒奇揚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