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474號
原 告 莫國斌
被 告 陳沛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所位於「新北○○○○○○○○」( 見本院卷第4 頁),且觀原告所提之債務清償證明書,亦未 見兩造有「債務履行地」之約定(見本院卷第5 頁),況查 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地,既位於「新北○○○○○○○○」,有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 ,堪認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