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380號
TYEV,112,桃簡,380,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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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380號
原告 羅慕貞
被告 陳富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當事人喪失訴 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 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 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45條、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甲○○係於民國00年0月出生,有本院職權查得之 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在卷可稽,是原告於111年11月28日提起 本件訴訟時,甲○○固為未成年人,然甲○○目前業已成年而有 訴訟能力,且甲○○於本院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兩造復無提 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 定命甲○○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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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