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簡字,112年度,12號
TYEV,112,桃保險簡,12,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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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 告 張進長
張財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被告張進長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地,既位於「新北 市林口區」;被告張財貴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地,既位於「 新北市樹林區」,有被告二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堪認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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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