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1年度,662號
TYEV,111,桃簡,662,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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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662號
原 告 傅家彬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被 告 陳紀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紀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112年3月10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38法庭之宣判期日
,變更為民國112年4月14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38法庭。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
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係以書
狀撤回者,自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
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院於民國112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宣示於同年
3月10日上年11時於本院第38法庭宣判,原告後於112年2月2
2日具狀向本院撤回起訴,惟因文書作業及郵務所需時間不
及於原訂宣判期日前確認被告是否同意原告撤回其訴,而有
變更宣判期日之重大事由;另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
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茲變更宣判期日為112年4月
14日上午11時於本院民事第38法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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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