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1年度,2213號
TYEV,111,桃簡,2213,202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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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213號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王珮琪
被 告 家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惟被告為私法人,其 營業所在新北市林口區,有被告簽訂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合 約書、駐衛保全合約書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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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