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152號
原 告 林媫凌
訴訟代理人 楊茂森
被 告 緯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騰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而起訴時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 新北市永和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參, 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