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2564號
原 告 詹益綸
被 告 阮丞佑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阮群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23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