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4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允恭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何芸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